質疑、投訴和舉報都是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,供應商可以根據(jù)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維權。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,這三者各有什么不同。
質疑
供應商的權益受到侵害時,第一步就是提出質疑,質疑的程度比投訴輕,操作也比投訴方便。
1、質疑時間
根據(jù)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》第十條第一款:
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、采購過程、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,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。
2、質疑主體
根據(jù)《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》第十一條:
提出質疑的供應商(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)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。
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,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。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,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。
由此可知,供應商和潛在供應商都是可以提出質疑的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二者質疑范圍不同。啥叫潛在供應商?購買了或者按照流程獲取了采購文件、有遞交響應文件想法的叫做潛在供應商;遞交了響應文件的叫做供應商。
潛在供應商只能針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,且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。如果只是購買了采購文件,但未參加采購活動,那么便與采購過程、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不具有利害關系,不能對采購過程、中標或者成交結果進行質疑投訴。
3、質疑誤區(qū)
很多人對質疑存在誤解,簡單列舉幾點:
①混淆了詢問與質疑
有些供應商不了解詢問和質疑的區(qū)別,把詢問當作質疑來提出,但其實二者有很大區(qū)別。
②把供應商反映問題當成質疑
有些供應商名義上采用質疑(如寫明是質疑函),卻沒有提出任何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意思表示、事實和證明材料。這種情況下,該供應商僅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反映項目中存在的問題,與因權益受損而提起質疑有著本質區(qū)別。
③把供應商指出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當成質疑供應商僅指出了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(guī)行為,卻未明確這些違法違規(guī)行為損害了其權益,這樣的“指出”仍然是反映問題,不屬于質疑。
4、有權提出質疑的情況
①因招標文件、資格預審文件違法違規(guī)使投標人權益受到損害。
②因招標過程(含招標、投標、開標、評標、定標和簽訂合同)違法違規(guī)使投標人權益受到損害。
③因評標結果(工程建設項目)或者中標結果(政府采購項目)違法違規(guī)使投標人權益受到損害。
投訴
如果供應商提出質疑后,采購人/招標方/代理機構沒有在規(guī)定時間內作出答復,或者質疑方對答復不滿意,那么可以申請投訴。
1、投訴時間
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,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投訴。
值得注意的是,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,但基于質疑答復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。
2、投訴須知
投訴人投訴時,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,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(以下簡稱被投訴人)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(shù)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。
(一)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、通訊地址、郵編、聯(lián)系人及聯(lián)系電話;
(二)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;
(三)具體、明確的投訴事項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;
(四)事實依據(jù);
(五)法律依據(jù);
(六)提起投訴的日期。投訴人為自然人的,應當由本人簽字;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,應當由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負責人,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,并加蓋公章。
3、投訴注意事項
投訴人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,應當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;授權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代理的事項和具體委托權限。
投訴書中的事實依據(jù)中應寫清采購活動經(jīng)過,客觀情況和有關法律、政策依據(jù),投訴人應列舉所有可供證明的證據(jù)。明確載明:證人姓名、住所和聯(lián)系方式;書證、物證的來源及由誰保管;并提供復印件以便調查。
舉報
舉報不限主體,也沒有時限規(guī)定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,有權控告和檢舉,有關部門、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。
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已經(jīng)為供應商提供了法定的權利救濟制度。在認為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,供應商應當依循質疑、投訴等法定途徑尋求權利救濟。供應商選擇舉報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內按法定程序提出質疑、投訴的,財政部門對其沒有告知案件處理結果的義務。
舉報的作用并直接保障舉報者自身的合法權益,主要是為行政機關查處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或者規(guī)章的行為提供線索或者證據(jù),因此其規(guī)范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,而非保障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。